"自愿放弃社保协议"在法律上无效: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属于强制性规定,不能由双方约定排除。员工签了字,事后仍可要求补缴,劳动仲裁与社保稽核都不受这份协议影响。
公司实际承担的风险比补缴更大:补缴本金加滞纳金只是起步;员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主张经济补偿;发生工伤时,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——这是最贵的一种"省"。
想控制用工成本,合规的路子是真实的用工结构设计:非全日制、实习、劳务外包等形态各有适用条件,按真实业务对号入座,而不是全员签放弃协议。拿不准的形态,先问再用工。